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3〕24号)第22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应当共同建立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医院名录,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相关文件中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和妊娠检查工作,现就确定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定点医院通知如下:
一、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一)兵团级定点医疗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二)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医院
石河子市绿洲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医院
二、有关要求
请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认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严格规范工作标准和程序,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检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4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