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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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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
职权依据【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通过发布,自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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