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弩的制造、销售、进口、携带、运输、使用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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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弩的制造、销售、进口、携带、运输、使用审批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省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弩制造企业许可条件》从严控制审批弩制造企业,原则上不单独审批设立弩销售企业,由使用单位直接向弩制造企业购置。申请设立弩制造企业的,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或者开展竞技弩射活动以及举办各类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必须报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弩使用单位购买弩时,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向弩制造企业购买。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需要进口弩时,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进口。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需要运输弩时提交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收到审核意见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的给予许可;不符合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的送达书面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许可开展监督检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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