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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管理(含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许可证)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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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管理(含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许可证)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二章 发证机构设置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条:接收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等。

       责任主体兵团商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备案登记。(不予备案应当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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