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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团体)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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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团体)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的审核
      职权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捐赠,用于举办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与该宗教宗旨相符的活动。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宗教捐赠、资助和传教经费。


       责任主体兵团民宗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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